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8年1月2日消息,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载货电梯维护保养被行政处罚。
2017年7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厂区内有1台设备代码为00001的载货电梯。据某包装提供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上述载货电梯系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据某包装提供的电梯服务报告(即维保记录)表明,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载货电梯维护保养。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7月4日对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叶某进行调查,8月11日对该公司受委托人李某进行调查,8月16日对某包装动力科科长李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与某包装签订有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和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保养形式:免保),由该公司对上述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17年3月28日,该公司对上述载货电梯进行第一次半月维保项目的维保。2017年3月28日至我局检查当日(2017年7月4日)期间,该公司未对上述载货电梯进行季度维保。因在免费维护保养期间,无违法所得。
证据一:编号为TS3333015-2020(有效期自2016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6日止)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取得电梯维护保养许可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电/扶梯维护保养合同(保养形式:免保)复印件1份,编号为TJH2016-0217(A)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对涉案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三:由某包装提供的2017年3月28日至5月23日的电梯服务报告(即维保记录)复印件5张,由该公司提供的2017年3月28日至6月20日的电梯服务报告(即维保记录)复印件9张,证明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载货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四:该公司受委托人和电梯维保人员的调查笔录各1份,某包装动力科科长李某的调查笔录1份,印证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载货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载货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该公司应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绍兴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4317;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缴清罚款,并履行其余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