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上海加装电梯有了新要求!《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产品百科     |    2024-12-23 11:25:58来源:九游娱乐APP 作者:九游娱乐APP下载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规划资源、交通、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依法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制度。

  本市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平台,完善上海智慧电梯码,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强化电梯安全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实现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的识别、分析、预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出具的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电梯井道、机房、应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参数等,应当符合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配置电梯,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远程监测装置(杂物电梯除外)。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配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在配置电梯(杂物电梯除外)时,应当满足通信配套的相关要求,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的通信网络覆盖。鼓励在用电梯实现轿厢通信网络覆盖。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五)发现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和主要部件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建设项目需要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书面告知时,提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许可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实施改造、修理的制造单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当在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查。经自行检查合格的,方可报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房屋安全性论证,过程中涉及结构、消防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

  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的质量安全规范标准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排摸周边管线分布,对于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管线,应当在开挖前采取外移等措施。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

  (二)已经移交的电梯,所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加装电梯的所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且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得晚于电梯投入使用后30日。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并到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具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可以自行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海智慧电梯码、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确保不被遮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七)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加强对加装电梯新增的围护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告知加装电梯的所有人。

  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约定,接受委托方对电梯安全管理记录的查询和监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并在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需停止运行超过24小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维护保养标准和承诺服务质量。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

  (六)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许可或者没有能力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建议,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建议,经电梯所有人同意,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电梯进行检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检测条件的单位承担检测工作。符合检测条件的单位名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人同意,可以委托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开展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三)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督检查,对下列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选型配置具体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